台北地院在2017年4月15日宣判,承攬國防部冷氣維修工程的蔡志裕,在2013年忠愛營區冷氣爆炸事件中,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無罪(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3號)。
經過媒體和司法追查,揭露國防部在本案中推託卸責的弊端,誠然使人對部分國軍單位的作為深感不齒。但在這個纏訟多年的案件判決中,我們也可以看到幾個在司法上值得探討的問題,包括鑑定報告的調查與地位、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。本文將在以下,對這些法律議題一一探討。
鑑定報告在案件中的角色
這次審判中,充分展現了「鑑定報告」在刑事審判中的矛盾角色。眾所皆知,所謂「鑑定」是指,當案件事實或證據涉及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時,由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法官,顯例包括DNA鑑定、彈道鑑定、精神鑑定等。
鑑定證據最大的風險在於,由於專業知識的落差,鑑定人可能對法官造成過大的影響,使得鑑定人變成「太上皇法官」。例如,鑑定人經由指紋鑑定,認定某A就是殺人犯,即使A提出不在場證明,可能也難逃嫌疑。
在法律上,鑑定人只負責事實或證據的解讀,不能代替法官作出法律評價。以車禍鑑定為例,車禍鑑定委員會只能為法官殷實還原事故當時的交通狀況,由法官依據當時的交通狀況,來決定誰要負責。鑑定委員會不能直接判斷車禍是誰的過失,甚至連指出誰是「肇事主因」都會有點撈過界。
所以,法官在心證上,也不能被鑑定報告過度拘束,一方面,必須將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人傳喚出庭作證,一方面也必須清楚,鑑定報告終究只是一種證據,不會因為涉及專業知識,就可以直接當作法律結論,甚至在必要時,可以請其他單位製作鑑定報告來交互比對。
台北地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,就相當精彩:一開始,檢察官所提出的消防局鑑定報告,認定蔡志裕在維修冷氣過程中,沒有使用特定扳手,導致螺絲鬆脫並爆炸,所以有疏失。但蔡志裕提出另一份由冷氣空調技師公會作出的鑑定報告,認為冷氣爆炸原因是機台老舊,線路短路所造成。
面對兩份結論截然不同的報告,法官很恰當地將進行鑑定的鑑定人,都傳喚到法院訊問,一步步抽絲剝繭,先從冷氣爆炸的原因開始,同時探討鑑定人的專業資格是否足夠。最後得出結論:雖然實際爆炸原因,是因為機台老舊而無法確切得知,但應該與扳手無關,技師公會的鑑定比較可信,所以判定蔡志裕沒有業務上過失。
台北地院法官在本案中針對鑑定報告的審理堪稱典範,彰顯法官不應該被鑑定報告綁住,還是應該仔細檢鑑定報告當中的邏輯與論理,並且投射到法律規範上。
職務上的不作為犯
本案另一個爭點是,蔡志裕和冷氣維修工程承辦人徐健寧上校,是否應負「不作為犯」的責任?
所謂不作為犯,是以犯人有法律上作為義務為前提,然後,因為故意或過失,因此沒有履行他的義務,導致法益侵害。所以,要認定蔡志忠和徐健寧是否屬於不作為犯,關鍵就在於他們所負的法律上「作為義務」。
在蔡志裕方面,法院認為,雖然蔡志裕和國防部有簽訂空調維修工程契約,承諾負責冷氣的維修與保養。但蔡志裕在平常已經盡力維修空調,空調機台狀況百出,都是舊有的狀況,蔡志裕也曾經向國防部建議更換冷氣機台。所以,法院結論上認為,蔡志裕沒有違反他的義務,甚至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,法院暗批國防部遲遲不肯更換冷氣機,才是事故主因。
另外,在徐健寧方面,誠然他是空調維修工程的承辦人。但法院指出,徐健寧並沒有辦法做主,就算他長期以來知道冷氣機台老舊的問題,也不能自己決定添購新機台,還需要經過長官核准才能實行。所以,法院也認為,徐健寧已經盡了他的職責,不需要負業務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刑責。
從法院的論理可以看出,作為義務可能來自於契約或職務。但這些作為義務不能過度擴張解釋,只要被告已經盡力履行責任、或是被告其實不能作主,就可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。
隱身幕後的真凶到底是誰?
法院在判決收尾罕見地補充說明,礙於本案只論處蔡志裕和徐健寧是否涉犯業務過失致死,所以法院不能對其他事項多作置喙。
但法院也清楚,本件事故最該負責的,可能是始終不肯汰換冷氣的國防部。所以,也在結尾補充裡暗示:「國防部可能需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。」
這裡,就是司法的無力之處。司法基於「不告不理」的被動地位,往往無法超出本案範疇作裁斷,頂多就是在本案中給予冤屈者平反的機會。或許,這也是法官在判決最後疾呼,要求相關人士繼續釐清本案的民、刑事和行政責任的原因。
我們期許,民事法庭能肩負起司法者的責任,在民事賠償事件中,更清楚地界定國防部與冷氣維修人員之間的過失比例和責任歸屬,給社會和大眾一個交代。
原文出處:
國防部卸責?冷氣爆炸2死,包商、上校皆無罪!
延伸閱讀:
誰在當法官?法官,還是鑑識專家?
司改國是會議第4分組會議日前於總統府召開,與會委員一致通過「事實審法院審理案件過程」將採法庭直播,對此,檢察官協會(檢協會)今(15)日晚間發表聲明表示,未有完整的評估,冒然全面性的直播法庭活動,恐怕尚未達到監督的目的,已造成社會衝突及撕裂。
檢協會表示,贊成此一議案的司改委員,以司法需要被監督為由,認為既已公開審理,為何不可以播?然而監督、公開的目的, 非僅以直播開庭過程為惟一方式,透過網際網路直播傳送之影像檔,可以被不停重複播放,可以被剪輯,即使案件已經審理完畢多年,已被傳播出去的影像資料,仍可能繼續留傳。
檢協會指出,案件審判程序非一次庭期、一個審級結束,當其中某次庭期審理影像檔流傳,觀賞者無法得知僅為數十多次法庭活動之其中一次,又加以刑事案件交互詰問之高度專業性,證人在審理庭中經交互詰問,透過主詰、反詰、復主詰過程,讓爭點愈趨清晰,但此過程如何可由片斷的影像得知全貌?
聲明質疑,法官詢問被告、證人等的年籍資料,以及被告、證人之樣貌,均屬個人資料, 在信貸哪家利率低全程直播的過程中,如何對其隱匿而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?被告、證人的隱私權如何兼顧?檢察官在審判庭中的積極論告,法官在審判庭中的證據開示,經影像多次傳送,是否已造成全民公審被告,而使無罪推定原則蕩然無存?
檢協會說,被告所犯下的罪刑,經審判、執行已付出代價,惟因其審理過程之影像畫面,經直播而留存,其如何更生?種種顧慮,是否在司改議投票決議前,已充分討論?司法應當被合理有效率的監督,已是全民共識,相信審、檢、辯、學亦樂見其成。
檢協會強調,在高喊監督司法的同時,其可能被侵害的法益應同時被保護、衡量,此乃何以在日本、美國,德國等國家尚未有事實審法庭公開直播,或甚至明文禁止之理,呼籲司改委員就此議題必須深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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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協商
二次協商是提供給95年度已參加公會協商或97年度4月11日後申辦前置協商的債務人,因社會景氣的變動、薪資調整…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導致還款困難,更甚發生毀諾情形,即可參加二次協商方案。
正常繳款協商
正常繳款協商指仍按原商品契約內容按時按期還款,但因利率過高債務人有不能負荷之虞,於可預見不能繳款情況之發生,先行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。
呆帳
在消費者金融範圍而言,指的是金融機構因無法收回債權所產生的損失。依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」的規定,經由逾期放款及催收後,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扣除預估可收回部分後即轉銷為呆帳:
一、債務人因和解、解散、破產、逃匿之宣告或其他原因,致債權之部份或全部無法收回者。
二、擔保品及主、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後或扣除第一順位抵押權,殘值不足以還清債務,或執行費用接近或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,執行後無實益者。
三、擔保品及主、從債務人之財產經由多次減價拍賣後仍然無人應買,而銀行無承受實益者。
四、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後二年,經催收仍然無法收回者。
更生程序
「更生程序」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、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(此計劃稱更生方案),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,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,除了不免責債權外,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(當然免責)之制度,在更生過程中,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。
信用破產
法律上並無此解釋名詞,但銀行在評估借款人個人信用狀況時,會依照聯合徵信中心所提供的徵信資料做參考,若個人與銀行往來資料皆顯示不正常的狀況,聯合徵信中心會將個人的信用評分標註低於一般標準,而金融業者評估個人信用條件後一致不同意借款時,意同個人「信用破產」。
前置協商
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負債貸款規定:「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提出債權人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。」
負債整合
負債整合就是將信用卡、現金卡、信用貸款等等的債務全部整合到某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,直接在同一家銀行繳款即可。負債整合種類繁多,銀行可以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狀況來調整還款方案,有些也可透過較低利率貸款來整合高利率貸款,而整合負債與其他貸款的比起來期繳款期限年限較長,較能減輕債務人負擔也能省去至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。
債務協商
債務協商就字面的解釋係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經過共同商量,取得共識並實行之。
逾期繳款協商
逾期繳款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已實際出現繳款困難,已有逾繳紀錄必需和債權銀行進行協商,以避免相關法律催收程序。
整合負債貸款
消費者將名下的銀行負債例如信用卡、現金卡、信貸...等等,整合到利率較低的單一銀行貸款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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